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債權人黃金盆債務人 林連財聖連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中固載有利息之請求,然並未特定利息之起算日,故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債權人前揭利息之請求,即與未表明無異,依前開說明,其關於利息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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