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76號原告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尚達 (DANIELJEANDALBAN)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沈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CLOUDNIFIERCORPORATIONLIMITED(雲端創建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港幣23,442元,折合新臺幣85,001元(以110年1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港幣折算新臺幣3.626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700元。原告兩項聲明間無先備位或選擇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計有2,07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