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順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順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飲用酒類」更正為「飲用啤酒2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順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酒駕新法提高對於酒駕肇事者罰則之立法精神,在於嚇阻喝酒駕車者,以產生警惕作用來杜絕公共危險的發生,從而減少因為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而被告於飲用啤酒後,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58毫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雖未肇事傷及他人,惟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所為非是,且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況被告前曾分別於93、94、9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罰金銀元3萬元、拘役50日、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已屬被告第4次違犯本罪,足見被告不但未記取教訓,反而再度酒後騎乘機車而觸法,所為非是,兼衡其犯後業已坦承犯罪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自稱家境貧寒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546號被告郭順延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順延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6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之公司內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竟於同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與南華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8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順延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張在卷可稽。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以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件被告酒後駕車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58毫克,已逾每公升0.55毫克,依上開說明,應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共危險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檢察官廖偉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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