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影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貴美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蔡佳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