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丁○○
丙○○○被上訴人己○○
辛○○
乙○○
甲○○
戊○○
庚○○
壬○○ 王亢沛 吳清邁 右上訴人等因丁○○自訴被上訴人己○○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丁○○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又原判決並未對於王亢沛、吳清邁為判決,上訴人併對此二人提起上訴,亦非法之所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洪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