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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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45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