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重大,且被告係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為確保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銘珠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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