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鴻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 黃薇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