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瑞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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