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罰執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刑保字第96000434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提出聲請。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判決確定依法執行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罰執字第13號),逃匿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已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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