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林淑梅
吳婕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伯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林淑梅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3,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吳婕瑋則請求被告給付25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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