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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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NGUYEN(中文姓名:阮文元)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44號、第6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NGUYEN(中文姓名:阮文元)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阮文元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處分自民國107年11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本案已經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為外籍人士,前來臺灣就是要工作,當被告面臨如此長期的徒刑與驅逐出境,實在難以期待被告會自願接受執行,況且,今日國內非法工作的外勞相當普遍,本案縱然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被告為逃避執行,極可能就淪為非法工作的外勞藏匿於四處,故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仍存在,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08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簡鈺昕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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