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 被告鴻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啓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