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10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程嘉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嘉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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