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上訴人 黃土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土金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
(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二所載,於民國106年5月23日20時5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又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準備程序中,辯稱:他是去客戶家裝冷氣時,客戶在施用海洛因,他可能不小心吸到二手煙云云,如何認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等論斷理由(見原判決第4至6頁)。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本件所量處之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尚難率指為違法。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泛稱:他對於施用毒品之檢驗數據並不明瞭,單憑驗尿結果而無任何實證就判他有罪,難令甘服云云,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上爭執,已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雖稱:他家中只剩老母親相依為命,請准以易科罰金懲處云云,但上訴人係經宣告有期徒刑8月,核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者,必須是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要件不符;因此,此部分指摘,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另:本院係法律審,上訴意旨請求重新檢驗尿液云云,本院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鄧振球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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