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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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09號聲請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區○○段483建號之建物謄本。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