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五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甘景春 被告 黃仁傑 被告 李文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漏載「連帶」之記載,應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