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第2141號),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佳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肆點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佳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⒈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
第19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1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885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11月2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2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0年12月1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⑴於97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4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於同年間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⑷案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與⑶案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9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查獲方式│主文欄││號││品種類│││├─┼───────┼────────┼──────────┼──────────┤│一│100年12月30、│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林佳洲施用第二級毒品│││31日間某時,在│食煙霧之方式,施│,於101年1月2日晚│,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桃園縣中壢市某│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月。│││友人住處內。│安非他命1次。│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內,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101年5月7日│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於101年5月7日凌│林佳洲施用第二級毒品│││某時,在桃園縣│食煙霧之方式,施│晨3時10分許,在桃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中壢市某友人住│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縣中壢市○○路○段30│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處內。│安非他命1次。│2號前為警查獲,並扣│甲基安非他命及用以盛│││││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個(驗餘毛重肆點壹伍│││││1包(驗餘毛重4.154│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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