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蔡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祖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二、被告丁祖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