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劉聰盛 訴訟代理人 劉玫 被告 董怡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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