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賴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賴韋倫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分別於110年12月03日、111年12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15萬元整,貸款期間皆為七年,相對人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06月03日、119年06月21日屆滿,貸款利率分別為10.65%、12.14%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詎相對人賴韋倫分別自112年02月03日、112年0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411,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0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766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02日止

年息10.65%

001

新臺幣263766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03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02日止

年息12.78%

001

新臺幣263766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1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5%

002

新臺幣147762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0日止

年息12.14%

002

新臺幣147762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568%

002

新臺幣147762元

賴韋倫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1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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