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林志龍 (即 陳彩雲 之繼承人)

林嘉茗 (即陳彩雲之繼承人)

林嘉妹 (即陳彩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志龍、林嘉茗、林嘉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彩雲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1,226元,及其中新臺幣23,254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林志龍、林嘉茗、林嘉妹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彩雲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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