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6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施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零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㈡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