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郅皓

郭芳君

被告 許峻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竹北交簡第61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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