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郅皓
被告 許峻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竹北交簡第61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羽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郅皓
被告 許峻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竹北交簡第61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