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詹前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9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㈠緣相對人詹前元分別於:①民國9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95年9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898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000元詹前元自民國98年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59,985元詹前元自98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000元詹前元無無無002新臺幣59,985元詹前元自民國98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