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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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慶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妙英 即 林鐵民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林鐵雄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