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0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林恩琪 即 林琪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