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之翎
黃文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 薛富誠 指定辯護人 周佳強 律師被告 黃金蓮 選任辯護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476號),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檢察官又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9817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