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文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受刑人楊文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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