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債權人 謝昀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映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記載之金額為11000元,惟原
因事實記載之押金為44000元,二者金額不同,請敘明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請提出本件釋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影本、債權人曾交付押金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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