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示翼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昌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玖仟玖佰玖拾
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②提出被告等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