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0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捷聯工程有限公司、丙○○、丁○○、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對戊○○請求原貸金額新台幣叁拾萬元及新台幣柒拾萬元之依據為何?(非借據上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証人)。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