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正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除讓與證明書外之可釋明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9,885元之證據資料。
二、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計算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之債權總金額為77,821元,而為何本件利息起算日為94年3月2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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