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俊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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