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7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3日下午12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按如附表所示各筆金
額、利息起迄日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
爭執;而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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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5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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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暨利息起│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迄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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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12月15日│200,000元│95年12月15日起│FA0000000│丙○○│甲○○│高雄市農會信│
││││至清償日止││││用部右昌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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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01月25日│260,000元│96年01月25日起│FA0000000│丙○○│甲○○│高雄市農會信│
││││至清償日止││││用部右昌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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