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限定繼承權之利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丙○○、丁○○及乙○○對其被繼承人 廖寶華 之遺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聲請事件(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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