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OSEENATPHAKIN(宇鴻發)具保人RINFONGTHAWUT( 達武琳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INFONGTHAWUT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SAOSEENATPHAKIN(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RINFONGTHAWUT於民國106年
4月2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桃園市○○區○○路○○號地下樓」之住居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分別經受僱人 田福春 收受、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檢察官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等情,此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4份、檢察官107年度執字第736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完整矯正簡表、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