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銘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欄第四章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20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函、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鼎勳電信發展文教基金會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第4章第15條乃係增設榮譽董事而為修改,係財團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該財團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復查,修正後條文第1章第2條至第3章第9條,係因為擴大基金會執行範圍及服務對象,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均無涉,自非屬法院審查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修正前之章程│修正後之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會之宗旨在結合交通大學│第二條本會之宗旨在結合國內電信││電信工程學系、電控系、電機系及│工程學系、電控系、電機系及其系││其系友和對電信事業發展有意願之│友和對電信、控制、機器人、自動││人士及企業之力量,以促進電信與│化等事業發展有意願之人士及企業││通訊產業之升級,及通訊工程與技│之力量,以促進電信通訊、自動控││術之發展與服務。│制產業之升級,及通訊工程與技術│││之及控制、機器人、自動化等之發│││展與服務。│├───────────────┼───────────────┤│第三章業務項目及管理方法│第三章業務項目及管理方法││第九條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第九條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推動及接受委託辦理電子、光│一、推動及接受委託辦理電子、光││電、資訊等通訊相關產業之科│電、資訊等通訊相關產業之科││技研發。│技研發。││二、獎勵及委託學術機構從事通訊│二、獎勵及委託學術機構從事通訊││產業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產業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三、工商管理之服務與諮詢。│三、工商管理之服務與諮詢。││四、舉辦通訊相關科技之人才培訓│四、推動國內外通訊、控制、機器││,學術講座及研討會。│人、自動化等相關科技之人才││五、工業科技及市場之調查與分析│培訓,學術講座,研討會及交││。│流活動。││六、前項有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五、工業科技及市場之調查與分析││流。│。││七、建立通訊產業相關資訊之交流│六、建立通訊、控制、機器人、自││管道。│動化等相關產業資訊之交流管││八、工業新產品及新方法之研究發│道。││展及其成果之推廣。│七、工業新產品及新方法之研究發││九、電機系相關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展及其成果之推廣。││助金之發放。│八、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之發放│││。│├───────────────┼───────────────┤│第四章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第四章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設董事會,董事十三至十九人│本會設董事會,董事十三至十九人││,由其中互選四至六人為常務董事│,由其中互選四至六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設置榮譽董事一至三人,只協助│││基金會的推動,而不參與行政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