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琬勻選任辯護人蔡承翰律師
吳孟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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