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健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勝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存圓 (原名 洪存員 )相對人即債務人錦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存圓
一、債務人全勝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錦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