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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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鄒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以113年度聲字859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文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鄒文宗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鄒文宗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及裁定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34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本院為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7、9、10、12、17、18、21、23、24、3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2、4、6、8、11、13至16、19、20、22、25至29、31至3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強)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卷第161至166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部分已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或嗣經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24至33所示之罪均係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含未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罪,且犯罪時間均係在110年1月至同年6月間,具有相當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的人格面亦無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34所示之罪則分別係侵占、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罪,與其餘上開編號所示犯罪之類型、情節均不甚相同;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請酌定5至10年之應執行刑,從輕量刑等語(參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59號卷第217至223頁及本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卷第161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7、9、10、12、17、18、21、23、24、30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2、4、6、8、11、13至16、19、20、22、25至29、31至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鄒文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竊盜(共2罪)
攜帶兇器竊盜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3日(共2罪)
110年3月13日
110年6月1日至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20、23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20、2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26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7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6月8日」,本院逕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95號(聲請書誤載為「2794號」,本院逕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39號(已於113年11月7日執行完畢)
此編號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1、2、5、6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已於113年8月7日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7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9月
⑤有期徒刑9月
⑥有期徒刑7月
⑦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2月22日
②110年2月23日
③110年3月10日
④110年3月11日
⑤110年3月11日
⑥110年3月18日
⑦110年3月21日
110年4月8日
①110年3月13日
②110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0、5031、5153、5766、669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5、323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5、32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70號
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70號
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5號
此編號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1、2、5、6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 名
①竊盜罪
②竊盜罪
③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④竊盜罪
⑤竊盜罪
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⑦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3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3月
④有期徒刑5月
⑤有期徒刑5月
⑥有期徒刑3月
⑦有期徒刑3月
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6月
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5月3日
②110年5月3日
③110年5月3日
④110年5月4日
⑤110年5月4日
⑥110年5月7日
⑦110年6月24日
①110年4月30日
②110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5月16日」,本院逕予更正)
③110年6月24日
①110年5月7日
②110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795、27789、28805、28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795、27789、28805、289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698號
(聲請書均誤載為「審易」字,本院逕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6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86號
此編號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此編號所示3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此編號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 名
①竊盜罪
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4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
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11月
④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1月17日
②110年5月1日
①110年1月23日
②110年3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23至24日」,本院逕予更正)
③110年4月23日
④110年5月13日
110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87、23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65、20684、21854、24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65、20684、21854、245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39、540號
110年度易字第1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19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39、540號
110年度易字第1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191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36號(聲請書誤載為「2937號」,本院逕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37號
此編號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此編號所示4罪,經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937號」,本院逕予更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14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⑤有期徒刑7月
⑥有期徒刑1年
⑦有期徒刑9月
⑧有期徒刑10月
⑨有期徒刑10月
⑩有期徒刑9月
⑪有期徒刑10月
⑫有期徒刑8月
⑬有期徒刑7月
⑭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月30日
②110年1月30日
③110年3月21日
④110年3月29日
⑤110年1月29日
⑥110年2月5日
⑦110年4月18日
⑧110年5月4日
⑨110年5月4日
⑩110年5月4日
⑪110年3月11日
⑫110年4月18日
⑬110年4月18日
⑭110年3月15日
110年5月14日
110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63、12364、17182、17652、19158、19558、20510、22410、22412、22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4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0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1月22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0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第21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4號
編號
16
17
18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4罪)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③竊盜罪
④竊盜罪
⑤竊盜罪
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⑦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⑧竊盜罪
⑨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⑪攜帶兇器未遂竊盜罪
⑫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3月
④有期徒刑5月
⑤有期徒刑5月
⑥有期徒刑3月
⑦有期徒刑5月
⑧有期徒刑5月
⑨有期徒刑3月
⑩有期徒刑3月
⑪有期徒刑5月
⑫有期徒刑3月
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4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至29日,本院逕予更正)
②110年4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至26日,本院逕予更正)
③110年5月11日
④110年5月31日
110年4月20日至29日
①110年4月18日
②110年4月18日
③110年4月21日
④110年4月30日
⑤110年4月30日
⑥110年4月30日
⑦110年5月1日
⑧110年5月6日
⑨110年5月6日
⑩110年6月12日
⑪110年6月12日
⑫110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21、10493、109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21、10493、10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32、25181、25186、25486、26140、28135、29007、34477、384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37號
110年度易字第737號
111年度易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3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37號
110年度易字第737號
111年度易字第7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07號
此編號所示4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此編號所示1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11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13罪)
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③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④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⑤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1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1年
⑤有期徒刑11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⑦有期徒刑8月
⑧有期徒刑7月
⑨有期徒刑7月
⑩有期徒刑1年
⑪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共13罪)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4月
⑤有期徒刑4月
⑥有期徒刑3月
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4月21日
②110年4月29日
③110年4月30日
④110年5月1日
⑤110年5月7日
⑥⑦110年5月8日
⑧110年5月24日
⑨110年6月15日
⑩110年6月16日
⑪110年6月20日
①110年2月14日
②110年5月12日
③110年5月28日
④110年6月8日
⑤110年1月23日
⑥110年2月3日
⑦110年2月14日
⑧110年2月14日
⑨110年5月28日
⑩110年5月6日
⑪110年6月5日
⑫110年1月20日
⑬110年4月17日
①110年5月12日
②110年5月28日
③110年5月31日
④110年4月20日
⑤110年6月3日
⑥110年4月17日前1週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17日」,本院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32、25181、25186、25486、26140、28135、29007、34477、38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979、20047、23104、23138、26987、27497、27595、26450、28893、34272、36616、27008、25445、29716、33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979、20047、23104、23138、26987、27497、27595、26450、28893、34272、36616、27008、25445、29716、33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44、1377、1511、1618、190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44、1377、1511、1618、190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44、1377、1511、1618、190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44、1377、1511、1618、190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45號
此編號所示11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此編號所示13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此編號所示6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22
23
24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侵占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4月24日
②110年5月30日
110年3月13日
110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05、428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簡字第80號
111年度易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8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簡字第80號
111年度易字第14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87號
此編號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25
26
27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3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3月22日
②110年5月11日
③110年6月2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789、33270、40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5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6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11號
111年度易字第5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7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6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11號
111年度易字第59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817號
此編號所示3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28
29
30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竊盜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載為「7月」,本院逕予更正)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4月20日
②110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20日」,本院逕予更正)
①110年3月18日
②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852、30870、34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00、10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2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
111年度易字第1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4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9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
111年度易字第1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44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8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49號
此編號所示2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此編號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31
32
3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33號
111年度易字第1984號
111年度易字第24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33號
111年度易字第1984號
111年度易字第246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52號
編號
34
(以下空白)
罪 名
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08號、111年度偵字第6522、8267號(聲請書誤載為8627號,應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