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1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支付新台幣玖仟元整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零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支付新台幣玖仟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