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報,轄內民眾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拾獲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把,惟查無嫌疑人,有該分局106年6月3日投埔警偵字第1060009551號函在卷足稽。惟該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18日刑鑑字第1060009404號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 林曉君 於106年1月11日0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里○○路0號5樓拾獲改造手槍1把等物,然因未發現前開物品究係何人所持有,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694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6年4月28日投埔警偵字第1060007237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6月30日之簽呈在卷可考。又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18日刑鑑字第106000940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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