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吳順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