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枝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慈郭偉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0,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