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琡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31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然本件前經本院裁定准予上訴
人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
是上訴人仍得暫免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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