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40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住○○市○○區○○○路0號0樓C、D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來 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