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