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180號聲請人 陳明棉陳木川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1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6DP000730│1│10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P014955│1│140│├──┼──────────┼───────┼──┼──┤│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M113759│1│80│├──┼──────────┼───────┼──┼──┤│00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9NX014625│1│122│├──┼──────────┼───────┼──┼──┤│005│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317041│1│161│├──┼──────────┼───────┼──┼──┤│006│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2NX321808│1│198│├──┼──────────┼───────┼──┼──┤│007│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323665│1│203│├──┼──────────┼───────┼──┼──┤│008│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4NX322940│1│328│├──┼──────────┼───────┼──┼──┤│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20507-1│1│451│├──┼──────────┼───────┼──┼──┤│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8907-4│1│54│├──┼──────────┼───────┼──┼──┤│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5911-2│1│18│├──┼──────────┼───────┼──┼──┤│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6│├──┼──────────┼───────┼──┼──┤│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32│├──┼──────────┼───────┼──┼──┤│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23│├──┼──────────┼───────┼──┼──┤│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46│├──┼──────────┼───────┼──┼──┤│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26│├──┼──────────┼───────┼──┼──┤│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3│├──┼──────────┼───────┼──┼──┤│01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5│├──┼──────────┼───────┼──┼──┤│01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48│├──┼──────────┼───────┼──┼──┤│02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81│├──┼──────────┼───────┼──┼──┤│02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60│├──┼──────────┼───────┼──┼──┤│02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23│├──┼──────────┼───────┼──┼──┤│02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76│├──┼──────────┼───────┼──┼──┤│02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83│└──┴──────────┴───────┴──┴──┘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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