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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